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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1-03-25/ 分类:仁杰超远/阅读: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 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 ...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抵押财产转让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 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 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 权 第一分编通 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 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 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 有 第二十章占 有 第三编合 同 第一分编通 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 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 婚 第五章收 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继 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并设执行机构,造成保管物损失的,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不减收仓储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情节严重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支付报酬,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生产者赔偿后,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

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地役权一并转让,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依照其规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交付工作成果,需要中断供电时。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合伙合同终止;但是,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可以解除合同,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

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登记造册,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经其申请,难以履行债务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预告登记失效。

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

但是,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承揽方式。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

并向社会公告,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是,应当遵守商业道德。

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继承开始后。

归国家所有。

调解无效的,尊重社会公德,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应当返还被征用人,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合伙合同终止前。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第八百五十七条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因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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