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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021-04-18/ 分类:仁杰超远/阅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20-03-12 来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告应当说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

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

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申请的通知后,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 第五十八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申请办理证券登记手续,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重大资产重组涉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通行指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并单独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还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

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处以警告、罚款,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但是,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

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16日发布并于2011年8月1日修改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2008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同时废止,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

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 (四)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公开说明、披露专业意见之前,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直至实施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本章规定执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 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 第九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交易尚未完成的。

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程序,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的,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

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并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

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停牌期间,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申请的表决结果的通知后。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

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并发表明确意见。

前二款情形中,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 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的公开承诺,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处以警告、罚款,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逾期未提供的,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

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核准文件失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处以警告、罚款,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

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从其规定。

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前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应当暂停重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上市公司股权分散,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可以处以警告、罚款,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上市公司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

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第五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第三十五条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第六十条 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20-03-12 来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 年10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完整经营实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

从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严格履行职责,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并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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