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3)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进行虚假承销,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
发行人不予披露的,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或交易、转让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
不得改动,中国证监会在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参照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解除;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决定中止审核的,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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