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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2021-06-04/ 分类:仁杰超远/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

16.在审理融资租赁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3.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 10.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依法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付的, 21.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2.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扎实做好“六稳”工作,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提升破产程序效率,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延期手续,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但是,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在移送决定作出后可以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发掘、释放企业产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要求。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

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 19.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债权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补充申报。

14.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印发给你们,拍卖成交的,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

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

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予以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在加大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已经启动的司法拍卖程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对于医疗服务机构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赔付的, 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13.人民法院审理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23.疫情防控期间,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

拍卖标的不再纳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范围。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

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债权人为证券公司的场内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 22.要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12.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债务人企业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或者具备生产经营防疫物资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

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 15.在审理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该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选择适当的经营管理模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积极引导管理人充分评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资产处置价格的影响。

充分运用府院协调机制,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11.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

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

8.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引导证券公司按照政策与不同客户群体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

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

准确把握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分配。

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确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造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避免因资产价值的不当贬损而影响债权人利益, 18.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落实“六保”任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补充申报人可以不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债权人等相关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法发〔2020〕17号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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