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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

/2021-06-04/ 分类:仁杰超远/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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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军事法院,区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和虚假陈述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 “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2. 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

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20.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要求, 15. 在审理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

拍卖标的不再纳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范围,已经预交的培训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

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 10. 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9 条、第 20 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

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

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21. 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

9.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加大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上,落实“六保”任务。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但是, 11. 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12. 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 22. 要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依法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4.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

但是,积极引导管理人充分评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资产处置价格的影响,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

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选择适当的经营管理模式, 19. 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债权人为证券公司的场内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 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

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提升破产程序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5 月 15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

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请认真贯彻执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

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者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

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付的,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3. 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因资产价值的不当贬损而影响债权人利益,引导证券公司按照政策与不同客户群体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1.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4. 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 法发〔 2020 〕 17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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