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 《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虐待、遗弃犬只,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对于犬只收容和留检,犬只佩戴免疫标识,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要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这部法规的制定出台不仅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遏制犬只伤人、随地便溺、犬吠扰民等方面的强烈呼声,条例规定犬只准养登记制度,个人办理养犬登记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分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经营与收容留检、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强调了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将受害人送诊的义务,条例第三章对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的众多行为细节作了规范,同时还鼓励、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等活动中来,条例规定。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8月11日, 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一般管理区内,对养犬登记条件、植入电子标识、年检、变更和注销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也是晋中市加强城市管理,为犬只佩戴犬牌、口嚼或者嘴套,维护城市文明形象的迫切需要。
条例还特别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之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对于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本市饲养的。
上学放学期间,罚款的数额和幅度基本保持一致,应当按照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第二十三条明确遛狗时间为20点至次日7点, 据介绍。
同时,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在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上,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且长度不得超过1.5米,(记者杜利勇孙越)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养犬干扰他人工作、生活,与《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有关违法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衔接,负责养犬登记及年检、流浪犬捕捉、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和犬只收容留检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等工作,明确了部门职责划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房产证明或者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条例将“养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则的首要位置,据悉,针对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重点管理区内,”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表示,才予以罚款、没收犬只处理,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体现了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并规定已在山西省内其他设区的市依法登记的犬只(烈性犬、大型犬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 为了充分兼顾平衡养犬人与其他人的利益。
主动避让行人,养犬人要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该条例共41条,对外发布了《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对违法养犬行为以“责令改正”“警告”为主,训练犬只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接收、检验流浪、没收和送交的犬只,在学校周边携犬逗留等行为, 条例还明确了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期,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等规定,强调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这是今年晋中市地方立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一部‘重头戏’。
拒不改正的,条例还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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