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 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通过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 行书面催告,慎重做出 。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 行书面催告,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涉及重大未诉讼仲裁□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 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 (二)风险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 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相关规定,每次催告期不少于十天,于 2021年2月4日进行第二次书面催告,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 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 问题。
每次催告期不少于十天, 四、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向公司提起书面催告,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 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 问题,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3 日向宁夏新亚凯拓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书面催告,慎重做出 ,主办券商 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 缴纳督导费用。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风险 事项的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宁夏新亚凯拓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已超 过两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足额缴纳督导费用, 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于 2021年2月4日进行第二次书面催告,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风险]新亚股份:财达证券关于宁夏新亚凯拓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21:45:25 中财网 原标题:新亚股份:财达证券关于宁夏新亚凯拓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达证券关于宁夏新亚凯拓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达证券关于宁夏新亚凯拓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达证券作为宁夏新亚凯拓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 导主办券商,挂 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若公司在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距首次催告之日 已达三个月后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的,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主办券商每次催告后应当及 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催告函》 财达证券 2021年2月18日 中财网 ,未 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 导协议的风险;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 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 后仍未足额缴纳,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3 日向宁夏新亚凯拓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书面催告, 后仍未足额缴纳。
主办券商每次催告后应当及 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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