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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附全文)(2)

/2020-08-11/ 分类:仁杰超远/阅读: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 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

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

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

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十、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合同依法变更后,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

要依据其申请,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

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

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 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

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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