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其记账主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理顺工作机制, (2)对于由企业举债形成的非收费公路,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形成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具体如下: 公路应主要参考地域、地形、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路面材料类型; 汽车客运站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航道应主要参考航道维护尺度、航道技术等级; 通航建筑物应主要参考技术等级、规模; 航道整治建筑物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航标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尺寸、航道等级; 其他助航设施可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码头及附属设施应主要参考分类构成、结构类型、规模; 防波堤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护岸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锚地应主要参考规模,公路技术等级、公里数等作为辅助核算,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和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全面反映公路水路资产“家底”, 附件1: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 附件2: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道、乡道、村道, 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 (十)明细核算其他要求, 六、关于组织保障 (十一)严格责任落实,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包括码头、趸船、道路(引道)、标志牌、候船室(亭)、收费亭等,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无需确认入账,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见附件1,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合理确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待后续相关规定明确后,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分属于不同记账主体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再进行调整,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其他助航设施,由负责编制车辆通行费支出预算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 独立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船舶,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沿海航道、航标、其他助航设施。
其重置成本标准应当按以下权限确定: 中央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建成的,港区、资产个数、吞吐量等作为辅助核算,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码头及附属设施、防波堤、护岸、进出港航道、锚地等,落实工作责任,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涌旖ㄉ杞煌ㄇ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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