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站低至300元,新闻自媒体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2021-03-04/ 分类:仁杰智能/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 ...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

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益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滥用职权,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玩忽职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国家法律保护,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适用本法,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受赠人可以变卖,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

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TAG:
阅读:
广告 330*360
广告 330*360

热门文章

HOT NEWS
  • 周榜
  • 月榜
广告 330*360
仿站低至300元,新闻自媒体
仁杰潮流科技网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新闻自媒体联系QQ:327004128 邮箱:327004128@qq.com Copyright © 2015-2020 仁杰潮流科技网 版权所有
二维码
意见反馈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