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又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
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三是抓住重点环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问:《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条例》规定,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
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同时,《条例》规定。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加强监测预警,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及时预警提示,实践中,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
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问:《条例》对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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