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高法院,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全国政协办公厅,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从其规定,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综合评分法,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评审得分相同的,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响应无效,有关人民团体,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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