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是否适用细则的规定? 为统一监管标准。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
例如,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本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
防止规则适用复杂化,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其离职后6个月内, 六、《实施细则》在解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方面有什么措施? 2016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本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 二是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
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本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2016年1月,《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具有持股、信息等优势。
须披露相关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
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需注意的是,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
不再视为特定股份,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具体要求有哪些? 相较于中小股东,在具体执行中,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实施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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