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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刘某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终4057号)、《冯某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终4058号)显示,时任重庆农商行营业部业务发展四科副经理的刘某峰,于2014年3月31日,在重庆农商行的营业场所内向刘某珊推荐“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2014年5月30日,刘某峰在重庆农商行的营业场所内向冯丽华推荐“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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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珊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并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通成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汇通成泰中心)支付100万元。前述两份协议书主要约定,北京汇通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康泰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刘某珊等人)联合发起设立北京汇通成泰中心,合伙企业存续12个月,刘某珊入资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为11%。
同样,冯某华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并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通荣泰中心支付130万元。前述两份协议书主要约定,北京汇通康泰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冯丽华等人)联合发起设立北京汇通荣泰中心,合伙企业存续12个月,冯某华入资13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为11%。
然而,投资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康泰公司未依约回购刘某珊、冯某华的股权份额,包括刘某珊、冯某华在内的众多投资人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2016年2月2日,北京汇通康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贺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一审法院均表示,刘某珊、冯某华的投资行为应认定为系在重庆农商行员工刘某峰推荐下,在重庆农商行营业时间及营业场所内购买了北京汇通康泰公司发行的非正规基金产品的行为。
关于重庆农商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一审法院均指出,虽然重庆农商行并非合同相对方,但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职员利用特殊身份侵权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峰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重庆农商行长期向客户推介类似的“非正规”基金产品,且该行为持续数年之久,期间,含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多达51名内部职员参与了购买行为,重庆农商行理应知晓该行为的存在,但其并未采取措施予以遏制,存在严重的监管失职,重庆农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刘某珊、冯某华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重庆农商行对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刘某珊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珊投资损失37.8万元;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刘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冯某华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某华投资损失52万元;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某华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冯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因此,二审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简称:渝农商行,股票代码:601077;H股股票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票代码:3618)于2008年成立,2010年在H股主板上市,2019年在A股主板上市。截至2019年末,重庆农商行下辖6家分行、35家支行,共1774个营业机构,并发起设立1家金融租赁公司、12家村镇银行,从业人员1.5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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