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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2020-10-12/ 分类:仁杰智能/阅读:
10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郓城农商银行原职工侯某法因挪用单位资金、违法放贷,被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 提现服务微信:83269030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侯某法在郓城县农村信用社刘口信用社、丁庙信用社任职期间,利 ...

10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郓城农商银行原职工侯某法因挪用单位资金、违法放贷,被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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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侯某法在郓城县农村信用社刘口信用社、丁庙信用社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信用社资金60万元。

判决书显示,侯某法除了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还将客户用于归还贷的资金挪为他用。其中,2013年3月,侯某法在刘口信用社任职期间,向孙某发放20万元的贷款。2014年8月,孙某将该笔贷款本金20万元给侯某法,让侯某法代为偿还贷款,侯某法在收到20万元现金后未偿还孙某贷款,而是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

至案发,侯某法共欠48.50万元未归还。

此外,侯某法还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2007年至2014年,侯某法作为贷款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违反国家关于发放贷款的法律规定,在没有对借款用途、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等级评定表中填写的家庭资产、还款能力等未进行调查及严格审查,没有告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84万元,现有135.54万元贷款未收回。

2019年10月,被告人侯某法在梁山县汽车站被抓获。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法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84万元,数额巨大,尚有135万元贷款逾期未收回,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侯某法犯有两罪,应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资料显示,2013年12月,郓城县农村信用社改制为郓城农村商业银行,是菏泽市首家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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