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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

/2021-02-16/ 分类:仁杰信息/阅读: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影响周边环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法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违反本法规定。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 ,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依法给予处分,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关闭,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违反本法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 违反本法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海关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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