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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2021-02-17/ 分类:仁杰信息/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补办登记,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取得结婚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对遗弃家庭成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确立夫妻关系,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互相帮助,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扶养的义务,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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