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自股权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行权期股权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 日止 自股权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行权期股权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25% 日止 自股权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行权期股权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25% 日止 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自股权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行权期 股权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 日止 自股权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行权期 股权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 日止 (5)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3"-二氨基二苯砜、环氧树脂及其固化剂、有机中间体(危险化学品除外),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 1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并不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其中首次授予 797.30 万份, ④ 派息 P=P0-V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 仍须为正数,公司监事王秋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人,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③ 缩股 Q=Q0×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审议通过了《激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以下简称“ 《授权议案》 ”)、 《实施考核办法》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 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调整方法如下: 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 1 +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七)其他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等,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② 配股 P=P0× (P1 +P2×n) /[P1× ( 1 +n) ]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4、 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提出了公告申请, 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由公司回购注销。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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