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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依法核准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7/ 分类:仁杰信息/阅读:
中京电子: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激励计划草案》还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激励计划的实施 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公司 /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公司与激 励对象之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约占现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14%,建立健全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3)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4)提升公司凝聚力,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就实 施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中京电子尚需按《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及业绩系数的确定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行权安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 2.2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 3.8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 5.2亿元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计划于 2022年授予): 9 行权安排公司绩效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 3.8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 5.2亿元 公司业绩系数(X)的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期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最低值( A) 2.2亿元 3.8亿元 5.2亿元 公司当年实际实现净利润( C)公司业绩系数( X) 当 C≥A X=100% 当 C<A且 C/A≥90% X=C/A 当 C<A且 C/A<90% X=0 注: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C)以本次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口 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900份, (四)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中京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进行注 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如公司考核年度业绩系数( X)小于 90%,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所律师认为,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产品国内外销售;提供技术服务、咨询,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 上述关于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权日的规定,激励对象需为每股支付对价,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上述关于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以达到考核指标作为期权行权条件 根据中京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包括但不限于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情况、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 影响等。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公司 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12个月内确定, 2、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 2021年5月27日,中京电子 2021年股权 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占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4.21%;预留 300份。

智能城市管理系统、 智能家居管理系统、物联网系统、养老管理系统、运动管理系统、健康管理系统、 资金管理系统、大数据及云服务系统等项目的设计、开发。

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中京电子实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中京电子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由公司注销;如个人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

综上所述,《实施考核办法》中明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方法。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司起草的《激励计划草案》并经中京电子确认,中京电子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于 中京电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个月内卖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联 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三、中京电子实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履行法定程序相关事宜 (一)中京电子为实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中京电子的确认,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首次授予 1,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中京电子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中京电子成立于 2000年12月22日。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 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 中京电子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激励计划草案》 2021年5月25日,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程序,其中,担任中京电子实施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为杨林,预留权益部分未超 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约占现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0.59%,作为公司股票 期权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本页以下无正文) 18 中财网 ,约占现时公司股本总额 509, 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中京电子的确认,中京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办法》、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 2021年 17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等议案,其作为公司 2021年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京电子于 2011年5月6日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 3、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根据中京电子的确认,上述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尚需持相关文 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激励对象 实际可行权股份数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系数( R)挂钩, 七、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6 (一)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公司注销;如公司考核年度业绩系数大于或等于 90%,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九)其他规定 除上述内容外。

中京电子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年第一次会议 13 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就实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和办理相关登记等相关事宜; 4、《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5、中京电子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中京电子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中京电子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各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认为。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和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的规定 1、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P仍须大于 1,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有 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中京电子实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在 于:( 1)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7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2.05元,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根据中京电子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二)与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方法 3 根据中京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公司已于 2021年5月27日向深交所申请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等与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 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获授的股票期权按照下述“( 3)激励对象当期可行 权股份数”计算可行权股份数。

本所律师认为,中京电子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草案》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股份数 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股份数 =个人当期可行权股份数上限*公司业绩系数(X) *个人绩效系数(R) 对于未能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

可行权日为交易日,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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