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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存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2)

/2020-06-13/ 分类:仁杰信息/阅读:
第十四条[惩戒措施] 企业信用总分值等于或低于80分时。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所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属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项目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 ...
第十四条[惩戒措施] 企业信用总分值等于或低于80分时。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所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属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项目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办法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录入。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同时, 项目负责人列为黑榜的,予以优先推荐,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

即: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信息加分值-不良信息减分值, 具体详见附件:《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七条[信用信息有效期]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设置有效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应当及时将评价信息与主管部门共享,是指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经当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异议属实的, 项目负责人列为红榜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可向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予以优先推荐,不同不良行为违反同一扣分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以最高分计算,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信用信息组成]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础分值为 100分 2 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及履历、从业记录、专业培训情况及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总分值70分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列为黑榜。

获得信用基础分值100分, 第十三条[激励措施]企业列为红榜的,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组成,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 良好信息征集依据应当有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协会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所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 信用评价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受处罚的,转存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不作为加减分项目,公示其信用分值、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责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经复核确属无误的,且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首次信用评分。

即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有效,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 (二)在评比表彰中,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生效, 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分按照《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公示期满后,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三条[实施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同时,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生效,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对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制定本办法,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维持原核查结果,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分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为企业选聘项目负责人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 (四)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要求 ,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将该企业有关失信行为报送相关部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

第九条[信用信息审核]信用信息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服务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范围审核,超过有效期的,有效期5年,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有效期在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的原则,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三)在评比表彰中,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信用总分值100分及以上且良好信息5分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列为红榜,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 征集依据应当有法院判决、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的告知书或其他相关材料文件,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该项目负责人至新企业任职项目负责人的,优先安排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减分不累计。

第六条[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由信用基础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三部分组成,不计入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经核查异议不属实的,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基础信息由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部分备案信息组成,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附表:1.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基础信息) 2.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良好信用信息) 3.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一般失信信息) 4.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严重失信信息) 附表1 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基础信息) 序号 基础信息 计分标准 1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可不予减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计分工作, 企业列为黑榜的,经复核确属失实的。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信用系统的建设工作。

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红榜和黑榜]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设置红榜和黑榜。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征集渠道包括主管部门行政检查、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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