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是否需要进行实名登记? 答: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31. 建设单位资金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支付周期,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58.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什么责任? 答:直接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由谁来清偿? 答:《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 9. 社会舆论监督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第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
10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
75.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19.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再依法进行追偿,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由谁清偿? 答: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
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36.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就人工费用是如何约定的? 答:《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8.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保存工程施工合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63. 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可以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的工资银行卡? 答:不可以,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 35. 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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