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依法依规开展整改,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
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压缩管理级次,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在配合整改的同时。
对于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对该金融企业下调评价等级, 九、【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
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23号 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七、【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相关检查处理结果视情抄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并按“实际出资与期末净资产孰低”原则予以清退,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 十二、【财务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强化期限匹配,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如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等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 十一、【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认真核实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严格计算占用资本。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十七、【其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得提供融资,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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