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2)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切实转变业务模式, 十三、【产权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
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应当尽职调查,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
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
严禁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十六、【监督检查】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当前,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八、【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
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
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作为营销手段,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十四、【配合整改】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股权不得享受股权增值收益,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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