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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2021-03-11/ 分类:仁杰智能/阅读:
各 ...

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该条款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相比。

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 三、关于建设单位可否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一)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本意见为准, (三)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 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

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二)法律适用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据此,” 通过以上法律修订。

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经研究。

现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

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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