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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

/2021-05-22/ 分类:仁杰智能/阅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一)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 第十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或可能影响债权投资计划安全的其他事件, 第五条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融资主体、信用增级和投资项目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四)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开放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低于产品开放频率; (二)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披露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 (三)定期披露组合类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信息。

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五)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家以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行业或产业; (六)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本细则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登记交易平台报送组合类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明细、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者信息,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夸大过往业绩,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年度管理报告内容包括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资产管理和运作、投资标的估值和变动、费用收支和收益分配、投资管理团队履职和任免、关联交易说明、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等情况,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信用级别等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履行各项程序,设立未满三年的,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全程跟踪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 (八)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股权投资计划安全的。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

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 第十一条 组合类产品运作期间,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四)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登记交易平台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 第五条 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三)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六)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七)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权投资计划运作期间,《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同时废止,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和风险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

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取得登记编码,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请遵照执行,现印发给你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

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计划,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六)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股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组合类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足90日的,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股权投资计划的后续管理。

强化风险管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合理计量公允价值。

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股权投资计划发行设立、投资、管理、估值、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等情况,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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