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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3)

/2021-05-22/ 分类:仁杰智能/阅读:
债权投资计划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 ...
债权投资计划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

通过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设计等多种方式,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信息披露规则由注册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处置。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

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解读: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则答记者问 ,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 (二)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按规定开展内外部审计并提高审计的有效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或者融资主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强化风险管控。

建立与投资发行分离的专职投后管理团队和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登记程序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分期划拨资金的,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最后一次资金划拨不得晚于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采取减少投资计划本金、增加担保主体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措施, (三)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

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充分评估相关风险,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不编制组合类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提交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审议后启动止损机制,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及时掌握资金划拨使用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和银保监会、注册机构履行信息披露或报告义务,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管措施。

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金和收益的1.5倍,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设立未满三年的,以本细则为准。

股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让渡主动管理职责,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和《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报告要件及要点〉监管口径的通知》(资金部函〔2016〕440号)同时废止,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第六条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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