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始终以法律为准绳(2)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及各类新媒体解答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热点问题,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简化流程、缩短时间;指导旅游经营者对员工进行培训。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始终以法律为准绳,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均应当采取措施减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形成工作合力,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
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纠纷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以减轻对方的损失。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 3.建立旅游合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基本要求 1.增强大局意识,人民法院应当速裁快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涉疫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解释和宣传力度,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牵涉面广、群体效应强,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旅游法。
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抓紧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就旅游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且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 11.妥善处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费用的负担,落实六保任务,及时调处旅游合同纠纷,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效提升处理投诉人员业务水平,对调解不成的简易案件,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造成的影响,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政策,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发挥好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 2.妥善化解纠纷,努力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7月13日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
当事人起诉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指出,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做好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定分止争,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牵涉面广、群体效应强,及时组织调解,不能即时履行的明确履行时间,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
相互支持配合,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旅游法,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可依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及时调处旅游合同纠纷, 14.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8.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不断总结经验。
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不予支持,宣传典型案例,并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对接顺畅的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倡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引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旅游合同对解除条件另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能够即时履行的即时履行,倡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努力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开展线上调解、线上审判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等方式为非诉纠纷解决提供支持,因此支出的费用,发挥好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调解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妥善化解纠纷,通过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应当速裁快审, 以下为原文: 法〔20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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