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站低至300元,新闻自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3)

/2021-04-01/ 分类:仁杰超远/阅读: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 经海关同意,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

经海关同意,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拍卖侵权货物的,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的, 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收发货人可以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放行货物,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 第二章 知识产权备案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8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调查, 《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 第九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应当自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 第二十七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向海关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发生改变的。

应当出具收据,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

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 (二) 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核准前撤回备案申请或者其备案申请被驳回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收发货人名称; (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海关自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第十七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TAG:
阅读:
广告 330*360
广告 330*360

热门文章

HOT NEWS
广告 330*360
仿站低至300元,新闻自媒体
仁杰潮流科技网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新闻自媒体联系QQ:327004128 邮箱:327004128@qq.com Copyright © 2015-2020 仁杰潮流科技网 版权所有
二维码
意见反馈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