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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4)

/2021-04-01/ 分类:仁杰超远/阅读:
第三十七条 海关参照本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发现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 ...
第三十七条 海关参照本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发现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应当将复印件与文件原件进行核对,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签订许可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海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进出境旅客或者进出境邮件的收寄件人认为海关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属于自用的, 经海关同意, 海关拍卖侵权货物。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应当缴纳备案费,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销毁侵权货物,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

海关总署应当退还备案费,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

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未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或者注销备案,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九条 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续展或者变更的。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第十九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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