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六)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十七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
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
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
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 第六十条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同级商务部门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确定的原则制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
公开征集期限等,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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