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4)
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 第四十三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值, 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涉嫌内幕交易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 第十一章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应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第八章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
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二)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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